外来务工人员常指的是外地来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员,一般泛指建筑行业,搬运行业等等技术含量低,体力劳动为主的从业人员。和农民工含义相近。但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不少外地或本地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户籍仍在农村或城市,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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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指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本县(市)境内,户籍地在乡村,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或外县(市)进入本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的主体是农籍工人。
“进城务工人员”,实际是指本县(市)境内,户籍地在乡村,进入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或外县(市)进入本县(市)城区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法律分析:外来务工人员常指的是外地来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员,和农民工含义相近。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法律依据:《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具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育龄妇女还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从广义上讲,务工人员可以指所有从事工作劳动的人员;从狭义上讲,通常指的是以提供体力劳动和一般技术以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从社会学的阶层分类看,务工人员属于基础阶层,包括体力和半技术半体力的劳工人员,它与民工的含义接近,但民工一般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民工是务工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根据比较有代表性的分类,当代中国社会可以划分为十大阶层:1、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2、经理人员阶层;3、私营业主阶层;4、专业技术人员阶层;5、办事人员阶层;6、个体工商户阶层;7、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8、产业工人阶层;9、农业劳动者阶层;10、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务工人员基本集中在7、8、9、10四个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向社会提供各种劳务或服务,应当归入务工人员范围,这一阶层含有相当数量的民工。产业工人中民工的比重逐年增加,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户籍和农民身份限制,民工在工资、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明显不如城市工人。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民并不直接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或技术来谋生,不应纳入务工人员范围,但务工人员应当包括农民阶层中的各种个体工匠、雇工等。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外来务工人员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的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包括本市农村户口、外地城镇户口和外地农村户口的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
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口、外地城镇户口和外地农村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流动就业人员。